日前,家住长春市高新区的薛先生致电新文化报,称自己在4月份从一位刘先生手里租了一间门市房准备创业。“从上个月27日开始,有一位阿姨一直来店里闹事儿,本来我想7月9日开业的,但直到现在也没开业,希望能有人解决这一个问题。”
薛先生向记者介绍,他在这位刘先生手里租了间门市房,位于临河街与世荣路交会处,本想装修后7月9日开业,可是中间却出了问题。“6月27日上午,一位姓赵的阿姨称自己是房子的房东,不让我们营业,将我和隔壁一家烧烤店的门锁住了。当时我联系了二房东(刘先生),他说是因为房东家庭内部问题导致的纠纷。”
薛先生介绍,6月28日上午,赵阿姨又来到店里。“这次更过分,居然拿着红油漆泼我的门脸,还到旁边的烧烤店门前泼油漆。”本想着她可能不会再有行动,薛先生又开始装修,没想到事情并未结束。
“7月3日上午,赵阿姨又来了,这次先是用红油漆泼了我家的门脸,又到隔壁烧烤店里泼油漆。”薛先生说。
新文化记者联系到隔壁烧烤店店主郑先生,他称,自己与二房东刘先生签订了5年的协议,6月28日与7月3日都被泼了油漆。“我店里现在已经损失了3万元。”郑先生说。
新文化记者来到了薛先生与郑先生的店查看,虽然红油漆已经被清理,但是仍然有痕迹。在薛先生店门脸的左侧玻璃、中间玻璃门以及右侧玻璃上均有长约1米的红色油漆。走进郑先生店内,右侧的一幅“清明上河图”壁纸也被泼上油漆,吧台以及餐桌椅上均有油漆的痕迹。
薛先生向新文化记者出示了与刘先生签署的协议,在协议第二部分“转租房屋基本情况”中写着,甲方承诺签订合同时标的房屋不存在被抵押、查封、执行等可能会影响乙方租赁使用的权属负担。
“合同上明确写着这样的条款,可是现在因为房东的家庭情况已经影响我正常使用了,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他说。
13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致电二房东刘先生,“我没什么为难的,房主的母亲来闹事儿,与合同没什么关系。房租不能说不租了就退,已经将我的房子改了,能赔我吗?也不是我的问题造成的。房子不存在抵押、查封的问题,所以房租不可以退还。”他说。
13日下午,记者致电房主的父亲路先生,他称这件事可以到执法部门解决,与自己无关。
13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联系到了泼油漆的赵阿姨,她对记者说了一些苦衷。“我今年60多岁了,我与前夫1988年离婚的,当时儿子与前夫居住,过了两年,儿子与我生活。1999年前夫以儿子的名义买了这处房产,租金一直交给前夫。现在儿子生病,我也生病了,我想用这些租金给孩子治病,可是刘先生一直不把房租给我儿子,而是给我前夫,我前夫也没把租金给我儿子,所以我才出此下策。”
长春市二道区政协委员、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便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在公共场所实施泼油漆这种侵犯权利的行为,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时,承租人作为受害人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向房屋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在此律师提示,如果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承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就会防止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