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消费者曹先生向大冶市工商局投诉,称其父亲在七里界一宾馆入住,次日结账后还没出门就摔倒在地,宾馆不理,故投诉。
大冶市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工作人员仔细地了解事情经过,反复观看曹老先生在宾馆摔倒时的视频录像,视频录像显示曹老先生摔倒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宾馆地滑,二是宾馆电动门撞击,该宾馆大厅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后工作人员走访消费者就诊的医院,了解曹老先生的病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宾馆负责支付曹老先生的就诊费用,曹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本案中,消费的人在消费过程中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宾馆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没有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造成曹老先生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市长批示件,内容为广大购买的人李某与黄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12月26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李某不能按期交房,要延期两个月。2018年2月8日,消费者李某在网上进行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此事。
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达43天,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2月12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组织开发商和消费的人进行协商,开发商对逾期43天未交房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并说明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实施工程单位根据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做施工整改,导致工程延期,希望消费者能谅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消费者同意继续购买该商品房;2、开发商于2月28日前交房;3、开发商承担消费者两个月的房租费用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开发商未如约交房,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8年9月25日,朱某向大冶市工商局投诉称,2018年3月在大冶某电瓶车车行购买了一辆电瓶车,售价3800元。2018年7月17日,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灭火后,朱某当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销售商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与朱某达成了更换一辆新车的口头协议。之后,朱某要求提新车,销售商改口说,事故是由于充电操作不当造成的,不予赔偿。朱某为此将自燃的电瓶车送到专门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引起充电时自燃。
受理投诉后,工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朱某购车的发票、电动车合格证、检测报告书等有关的资料,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过多次调解,销售商同意为朱某更换一辆新的同型号电动车。
本案中消费者朱某购买的电瓶车在质保期内出现充电自燃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应负全部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案例四
2018年12月12日,肖某向大冶市工商局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进行 “消费达1000元,赠开水瓶一个”促销活动中获赠开水瓶,使用时发现赠送的开水瓶不保温,找超市管理人员调换,商家以“赠品不予调换”为由拒绝。
经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肖某投诉情况属实。通过调解,超市管理人员为广大购买的人肖某调换保温水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赠送品是超市提供的商品也应符合国家质量发展要求,经营者应对赠送品质量负责,履行更换义务。案例五
2018年8月28日,投诉人阮先生向大冶市工商局投诉称,8月27日在某乡镇电信营业厅购买一款1000元的品牌手机,使用第二天屏幕出现横杠,怀疑是手机电路板存在问题,欲换机无果,且营业厅的人员态度恶劣,故投诉,请求帮助换机。
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后,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遂进行调解,营业厅经营者同意给阮先生更换了一部新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阮先生新买的电子设备屏幕出现横杆,属于商品质量上的问题,经营者应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再次提醒消费者如因手机质量上的问题要求退、换货的,要收集好购物发票、使用说明书、三包卡等证据,及时向商家主张权利。沟通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寻求帮助。案例六
2018年10月18日,消费者黄某在大冶某酒店宴请朋友,结账时,菜单上的价格为780元,而酒店要求黄某按1000元结账,理由是黄某订的包厢酒店设定了最低消费1000元。次日,黄某向大冶市工商局投诉。
经过调查,黄某投诉情况属实。工商局工作人员向酒店负责人宣传《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知识,酒店负责人当即向消费者黄某赔礼道歉,并当场退还黄某220元。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品质衡量准则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再次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餐饮消费中,若存在此现象,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七
2018年11月13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深圳)有限公司在大冶市发放的宣传画册中有“目前,KAOFL在中国已有数百家品牌旗舰店,超过百万家庭在使用KAOFL饮用水深度净化系统产品”等广告语和谎称取得专利权。经调查,凯菲勒全系列宣传折页虚假宣传的内容有:“公司简介 KAOFL凯菲勒,AMERICAN KAOFL CORP.(美国凯菲勒公司)旗下高端净水品牌。依托美国凯菲勒领先的深度净水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管理经验。”、“目前,KAOFL在中国已有数百家品牌旗舰店,超过百万家庭在使用KAOFL饮用水深度净化系统产品等。”、“三重保障:全进口高纯度KDF处理系统和高级活性炭”、“美国凯菲勒软水技术”、“美国WQA认证、美国NSF认证、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加拿大CSA认证、联邦DVGW认证、国际ISO认证、专利认证等八大权威认证”、“前置过滤器、中央净水机系列、中央软水机系列、末端净水机系列、商用机系列等公司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提示众多购买的人,有些商家为推销其公司产品,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在宣传广告中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销售其商品目的。消费者要当心,不要被商家所宣传的荣誉、专利和产品功能迷惑了。
2019年2月24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接到群众对某经营部涉嫌非法会销活动的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要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特医”、护心仪、藏域灵蛇酒。其销售策略为: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送脸盆和鸡蛋等小礼品的形式,引诱老人到经营场所内的会场接受“洗脑授课”。授课方式主要是通过现场讲解、播放视频、PPT资料演示等,以介绍“疾病预防、健康养生知识”为名,宣称“特医”、护心仪、藏域灵蛇酒具有调理、改善、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抓住老人对“疾病、死亡”的恐惧心理,采用情感拉拢获取老人的好感和信任后,通过反复播放视频,嫁接央视的访谈节目,引用所谓科学家、医学家对“保健”的功效阐述,内定患病老人“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洗脑式”宣传,让不少老人误认为这些“保健品”具有治疗自身疾病的功效,花费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再次提示众多购买的人,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树立“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观念,同时多参加科学的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以正确的方式养生、治病,不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标识,按需自愿选购,并认真核对产品批号和功能声称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假、套用等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属地药监管理部门查验真伪。二、防忽悠,远离这些行为
与保健相关的免费体验、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试用、赠送礼品、免费旅游、优惠养生、感恩答谢、伪亲情关爱等。
为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目的,很多不法商家以“免费”为诱饵,采取亲情关爱、定期聚会,感恩答谢等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健康情况、家庭收入、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其“量身定制”大肆推销各类保健产品。为防止中老年消费者因保健品消费而上当受骗,建议远离所谓的专家义诊、免费体检、免费健康讲座、组织旅游、分时养生度假、以及会议营销等商家法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各类保健养生宣传、经营行为。
治疗疑难杂症、治愈率、感恩答谢、惠民工程、政府补贴、消费维权、领导人及明星代言等。不法商家往往打着惠民工程、政府补贴、消费维权等幌子,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的人身份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虚假打折、“雇托儿”“饥饿营销法”等手段制造“现场抢购”的营销氛围,诱导消费者按所谓的“疗程”“优惠”大批量购买产品。甚至有的打着各种社会组织和消费维权的旗号,声称能帮助消费者追讨被骗买保健品款项,诱使消费者落入“连环骗”的圈套。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不仅要做到掌握起码的辨识商品真伪的能力,而且还应当做到掌握基本消费维权知识,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挑选出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若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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