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在信誉我国官网了解到,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商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行政处分决议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处分﹝2022﹞3210003号
处分内容 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规模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吊销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
违法现实 经查询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渠道开设的沐森旗舰店“出售除甲醛产品”“沐森Pt量子点光触媒”。在产品营出售卖页面宣扬“我国科学院晋级研制”、”“除甲醛认准中科院”“中科院授权指定官方旗舰店”,并附有广州微生物研究所编号为KJ20210151的检测陈说,证明产品甲醛去除率到达99%,苯的去除率为92.3%,TVOC去除率92.9%;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编号为浙(省)疾控检字201801755的《无毒无害陈说》证明该产品”皮肤刺激性指数为0,属无刺激性“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和我国科学院宁波资料技能与工程研究所合同,证明与中科院一起协作研制除甲醛产品。”在和顾客进行争议第三方裁定的时分,向天猫渠道上传了广州牧天查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MTJY-202103056的检测陈说,证明其产品除甲醛的效能。
经查询后,经办人员发现:1、中科院宁波资料所确与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可是详细协作内容仅限于供给咨询服务,合同签定后两边仅进行过一些技能交流,实质上未展开过任何一个产品上的KJ20210151新技能立异、新工艺开发,且两边现已于2019年中止合同并在官网予以公告;2、广州微生物研究所编号为原始件显现,托付单位为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样品名称为”羟基自由基空气处理器“,是一款相似家用电器的产品和天猫”沐森旗舰店“出售的任何一款产品都无相关,当事人供认篡改了陈说编号和内容,将编号KJ20190151修改为KJ20210151,并将甲醛去除率到达97.2%修改为99%;3、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编号为浙(省)疾控检字201801755的《无毒无害陈说》原始陈说测验的产品是“沐森纳米光触媒”,测验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而其出售的”沐森Pt量子点光触媒“除甲醛产品是2019年3月31日才完结的研制,因而浙江省疾病控制住中心的陈说不能证明其出售的产品是不是存在刺激性和毒性;4、在和顾客进行争议第三方裁定的时分,向天猫渠道上传了广州牧天查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MTJY-202103056的检测陈说,经检测方广州牧天查验科技有限公司鉴别后确定为冒充。
记者发现,行政处分决议书清晰两点,一是中科院宁波资料所与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签定过供给咨询服务的合同,并未展开研制协作,并于2019年中止协作了;二是编号为MTJY-202103056的检测陈说,经检测方广州牧天查验科技有限公司鉴别后确定为冒充。但是,截止发稿,该公司的官网依然有“中科院立异型协作品牌——享用健康新呼吸”的宣扬。
记者经过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大众号进入京东“沐森旗舰店”检查,产品页面依然有“中科院沐森官方”、“我国科学院研制晋级”等广告宣扬;产品包装也醒目地印着“中科院协作立异产品”字样。
3月1日,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能够“招商加盟合同书”合同方式对外展开“沐 森”空气净化服务特许运营活动被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分。
本局接到告发,反映当事人在特许运营活动中涉嫌违反《商 业特许运营管理法令》的相关规则,故立案查询。查询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根据资料,并制造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期间 未对当事人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以“招商加盟合同书”合同方式对外展开“沐 森”空气净化服务特许运营活动。
又查,2018 年 4 月 29 日,当事人初次缔结特许运营合同, 但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案发,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存案。
上述现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信件、 招商加盟合同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予以证明,现实清楚、根据确凿。
2022 年 2 月 16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罚告〔2022〕 0 号《行政处分奉告书》,将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 理由、根据以及处分的内容奉告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 政处分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自初次缔结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 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存案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法令》 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初次缔结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模内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存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 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存案。”之规则。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 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根据《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法令》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 按照本法令第八条的规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存案的,由商务主管部 门责令期限存案,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 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则, 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带着本决议书,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许建设银行的详细代 收组织(银行输入码:3221000460)。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本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可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 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 处分决议的,本局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本局将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通报本行政处分决议信息,当事人应根据《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法令》相关规则及时实行存案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