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塑料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
支塘镇归纳行政执法局接函后查询发现,该单位新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于2020年5月经苏州市行政批阅局批复,该批复文件中要求注塑流程发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新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于2020年8月开端建造,2020年12月完结建造并投入出产,建有一冷却塔用于降温并配套建有循环水池,但未依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
第十五条 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